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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二天接到原本曾任職過的機關面試通知,在電話中其實就可預見已有內定人選。
但礙於機關人事行政作業,她們不得不例行公事通知我。

為什麼會說有內定人選,因為在徵才條件中,就已設定好條件為三年工作經歷證明、職缺相關科系大專學歷畢業。
其實,要取得工作經歷證明對我而言,是一件有困難的事。

因為之前的公司,要不已經倒閉、要不就是未幫勞工投保勞健保,讓我不知道如何去取得這些工作經歷證明。
坦白說,會老老實實、一板一眼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公司,除非為中小企業以上的正式公司,否則一家小小的獨資公司或店家,總是能閃則閃、能避就避那些林林總總的規定,這就叫做"鑽法律漏洞"。
而勞工也會屈就於領老板薪水,默默接受,這是很無可奈何的事情。

離題了~
因為我的工作能力,在原任職機關,絕大多數同事有目共睹。
所以,今天早上在第一關,我無法提供工作經歷證明,就被剔除面試了。
(她們的解釋是我提供勞保投保證明並無法確認當時工作的職務,並且未符合當初公告甄選的條件)
(另外有同事,早就提醒我不要去"陪考",也有同事說"試試看",後來聽到我剔除面試,才告訴我,沒辦法,可能是怕我去考試的成績強過"內定人選",SO只好這樣辦。)

當初會離職,其實有多種考量因素,最大的原因,應該是長才無法運用於適當職務吧!

不過,這也證明當時會應徵上,是因為有決定權的主管,沒有適當人選,所以我只是一個"替代品"。

很無奈,也認清楚事實,"背景"在公家單位,還是很重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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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小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